问题 | 武汉市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是什么 |
释义 | 武汉市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规定,购房人需满足条件后方可转让,政府有回购权,购房人需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才能取得完全产权,且不得用于出租经营,以防止投机钻营。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必须限定在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范围内,不得向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 法律分析 武汉市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5年内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另订)。购房人转让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可以取得完全产权。未交土地收益款,不得出租经营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据介绍,上述规定与目前的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有重大区别。本办法的政策目的:一是规定购买对象不能超面积购房;二是规定购房人是获得的有限产权;三是规定其住房只能居住,不能用于出租经营,防止投机钻营,用作他用。申请购买须提交以下材料1、收入证明。2、住房情况证明。3、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4、婚姻证明。5、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赡养、抚养或扶养证明。申请人是烈军属或劳动模范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符合条件只能买一套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选购住房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住房困难家庭可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对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受理和审批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武汉市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明确了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对于特殊原因下的转让,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按原价格回购,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购房人满5年后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需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享有优先回购权。购房人交纳土地收益款后,可获得完全产权。在未交纳土地收益款前,不得出租经营该房产。此政策旨在防止投机钻营,确保经济适用住房的合理使用。符合条件的家庭可凭资格证明购买一套符合核准面积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价格购买,超过部分需补交差价。住房困难家庭可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但需符合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章 销售条件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章 销售条件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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