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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建国前参军退休老工人退休待遇 -退休
释义
    法律分析:
    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或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以及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一九四八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现在仍在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的老工人(含军队无军籍的工人),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
    对于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后除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外,再增加一部分生活补贴。
    生活补贴的数额为: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九三七年七月七日到一九四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九四三年一月一日到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增发一个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
    生活补贴,从批准退休之日起按年按全额发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三条 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尊重、关爱退役军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关心、优待退役军人,加强退役军人保障体系建设,保障退役军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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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