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结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登记在个人名下,属于个人财产;如另一方出资,可认定为债务。结婚前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和按揭贷款合同,取得房屋产权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分析 第一,已经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在结婚前且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人名下的,应视为婚前个人财产。但如果另一方有证据证明购房款的一部分或全部是其出资,则这部分出资应视为房屋所有权人所负的债务,除非购房一方有证据证明这部分出资是另一方赠与的。 第二,已经取得所有权的房屋,但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因为这是婚前按份共有(一般按出资比例)的财产转化为婚後共有的财产。 第三,婚後以一方或双方的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按揭贷款合同,并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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