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导致要约方法消灭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
释义 | 要约消灭的主要原因有,要约被受要约人拒绝;要约被要约人依法撤销;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以及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了实质性的变更。 一、要约是否存在无效的情况 要约存在无效的情形。要约失效,即要约丧失其法律效力,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 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要约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要约的法律效力是: 1、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这种约束力,又称要约的形式约束力,是指要约一旦生效,就受到要约的约束,不得随意撤销或限制、变更和扩张; 2、要约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也被称为要约的实质性约束力,在民法中也被称为合格的承诺,即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取得合同的法律地位。 三、要约的撤销和撤回有区别吗 要约的撤销和撤回有区别。撤销要约和撤销要约的区别在于:从表现形式上看,要约撤销发生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撤销发生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发生在要约尚未生效时,而后者发生在要约生效后,被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第四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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