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是什么 |
释义 | 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的主要目的是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协调土地开发整理活动与国家各项建设活动的关系,为制定项目投资计划和组织项目实施提供依据。通过科学预测耕地供求状况、合理划分开发整理区域、综合整治措施,实现耕地的集约利用和动态平衡。规划可统一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协调各部门规划,避免盲目开发整理。同时,规划也为项目投资和实施提供指导,促进有序、健康的土地开发整理。 法律分析 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三项工作。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是农村土地利用专项规划中的一项内容。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是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对土地进行评价、对社会经济发展进行预测、对开发整理进行经济合理性、技术可行性、生态环境可持续性等的研究,并以集约利用土地、增加有效耕地数量、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土地生产力、改善土地生态环境等为目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区域内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整治、保护等在空间和时间上作出的安排和布局,以及在规划区内,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和控制下,对规划区内未利用、暂时不能利用或已利用但利用不充分的土地,确定实施开发、利用、改造的方向、规模、空间布局和时间顺序。 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1、有计划地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我国人口多,人均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是土地利用面临的突出问题,补充耕地的任务主要靠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来完成。在科学预测耕地供求状况,充分协调经济建设与生态环境,合理划分土地开发整理区域,安排土地开发整理活动的空间和时间序列,通过综合整治措施,使我国各类零星废弃和利用率低的土地更集约利用,从而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 2、协调土地开发整理活动与国家各项建设活动的关系 通过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可以把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部门利益与国家利益统一起来,实现土地开发整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统一。通过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与国家和地方的经济发展计划相协调,与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环保等部门规划相衔接,避免土地开发整理的盲目性。 3、为制定项目投资计划、组织项目实施提供依据 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有助于国家宏观政策的贯彻落实,明确土地开发整理的方向和重点,便于组织土地开发整理活动,有利于引导和规范地方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促进土地开发整理有序、健康发展。通过国家对土地开发整理活动进行指导和规范,尽可能的避免造成部分土地开发整理活动不经济和引起生态恶化等问题。 结语 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的主要目的是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协调土地开发整理活动与国家各项建设活动的关系,为制定项目投资计划、组织项目实施提供依据。通过科学预测耕地供求状况,合理划分开发整理区域,安排活动的空间和时间序列,综合整治措施,实现土地集约利用,从而平衡耕地总量。同时,规划统一各项利益,协调各部门规划,避免盲目开发整理。此外,规划提供依据,引导和规范地方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促进有序、健康发展,避免经济不可行和生态恶化等问题的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二章 注册和经营 第七条 客商在特区投资设厂,兴办各项经济事业,应向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发给注册证书和土地使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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