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劳动能力的界定标准 |
释义 | 无劳动能力的界定范围是: 1、 6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 2、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级的视力残疾人。 无劳动能力的认定: 1、肝、胆、胰腺、食道等恶性程度高的肿瘤,经确诊即可定为无劳动能力; 2、肺癌除原位癌外; 3、消化道、乳腺、泌尿、妇科、五官科等系统的恶性肿瘤分期为二期以上的; 4、甲状腺癌、皮肤基底细胞癌以及肿瘤分期不能确定的其他恶性肿瘤有转移或复发的; 5、对心血管疾病和冠心病患者而言,将以治疗后是否遗留症状、是否完全重建和是否发生再狭窄作为判定基准。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3、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4、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5、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6、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7、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8、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9、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10、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11、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 12、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 13、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14、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5、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6、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7、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至4级者。 综上所述,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主要以医学鉴定的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程度作为判定依据。 【法律依据】: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