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尚未离职的员工能否在其他公司入职? |
释义 | 离职必须办理手续,否则无法在其他公司入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需出具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若与前公司劳动关系未解除,新单位无法缴纳社保,最终损失自己的利益。用人单位应保存已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两年备查。 法律分析 离职没办完一般不可以在其他公司入职。必须先办理离职手续,理清楚和前公司的劳动关系以后才可以到新单位入职的。如果与前一个公司的劳动关系还没有解除,新的用人单位无法缴纳社保。最后损失的是自己的利益。 法律客观: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拓展延伸 在职员工是否可以同时在其他公司就职?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在职员工通常不能同时在其他公司就职。这是因为在职员工与雇主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雇主有权要求员工全职履行工作职责。同时在其他公司就职可能导致工作时间冲突、工作质量下降,甚至涉及商业机密、利益冲突等问题。然而,也有一些例外情况,如员工与雇主达成协议或获得特殊许可,允许在职员工在业余时间从事其他工作。但这需要确保不会影响主要工作的履行,并遵守劳动法规定的相关规定。因此,在职员工应当在考虑兼职或在其他公司就职前,与雇主进行沟通,遵守合同义务和法律要求。 结语 离职未办妥手续,不得入职他处。需先解决劳动关系,方可加入新单位。若与前雇主未解除劳动关系,新雇主无法缴纳社保。最终受损者为自身利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用人单位应出具解除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并支付经济补偿。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需保存至少两年备查。根据劳动法,在职员工通常不得同时在其他公司就职,但有例外情况需与雇主协商并遵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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