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特别重大立功表现的认定是怎样的 |
释义 | 一、特别重大立功表现的认定是怎样 1、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2、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3、阻止他人进行重大犯罪活动。 4、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 5、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等表现的。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涉及的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等的重大,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二、认定立功表现要注意什么 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并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要争取有立功表现,为日后可能会减轻的刑事处罚做努力。在刑事辩护的过程中,要争取从立功表现等方面进行辩护,以便能够被认定为立功,从而减轻刑罚处罚。 所谓立功表现,主要包括下列行为: 1、揭发检举其他犯罪分子的重大罪行或较多的一般罪行,经查证属实的; 2、提供重要线索,使司法机关得以破获其他案件的; 3、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犯罪分子的; 这里所说的犯罪分子是指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是指犯罪分子被捉拿归案以后,不仅要彻底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还主动揭发其他人的犯罪行为。这是立功的-种表现形式。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必须经过查证属实。 所谓查证属实是指必须经过司法机关查证以后,证明犯罪分子揭发的情况确实属实。如果经过查证,犯罪分子揭发的情况,不是事实或者无法证明或者不属于犯罪行为,那么也不算是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立功表现的另一表现形式是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 所谓提供重要线索,是指犯罪分子向司法机关提供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重要犯罪线索,即证明犯罪行为的重要事实或有关证人等。这种提供必须是自己知道的,是实事求是的,不能是编造的线索。使案件得以侦破,是指司法机关根据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查清了犯罪事实,侦破了案件。 三、重大立功法律规定 《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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