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前四后八是隶属载货汽车,根据2012年12月27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公布的《机动车强制报废准则限定》,其中第五条第八款“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法律依据: 《机动车强制报废准则限定》 第五条 第五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效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效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的车使用12年,其他摩的车使用13年。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的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事实上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限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的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的车不得低于1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