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按照参保人员的类别确定不同的标准。 在定点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一级和二级定点医院、三级定点医院住院,每次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400元、800元;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85%(实行基本药物的一级医院90%)、75%、 65%。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