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受害人责任名词解释 |
释义 | 合法权益受到另一民事主体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害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因侵权行为而遭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人。不同于被害人。受害人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时,其构成要求四个条件,即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有违法行为、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易被害人的责任 易被害人的责任名词解释:最容易遭受犯罪侵害的被害人本身对犯罪行为的发生所要承担的某种责任。在犯罪被害人中有一类被害人本身具有某种被害性,而这种被害性往往是诱发犯罪的重要因素,即他本身具备某种诱发性被害要因。正因为如此,他最容易成为犯罪人侵害的对象。例如,急功近利者,最容易上当受骗;爱拨弄是非,挑起冲突者,最容易成为伤害犯罪的被害人;行为放荡、轻浮的女性,最容易受性骚扰和性侵害等。如果一个人已具备了诱发性被害要因,受犯罪侵害的可能性就大。一旦这种侵害发生,从被害人方面检讨,他本身对受侵害就有某种责任。这种责任是指其行为对犯罪行为的发生起过诱发作用的责任,而不是指刑事责任。或者说,被害人的行为在犯罪发生过程中起过一定作用,被害人有一定过错;或他虽无过错,但其个性特征和所处状态有利于或能诱发犯罪人产生犯罪动机。在被害人学研究中,只是从预防被害的立场出发,研究易被害人的责任,这并不影响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及对他的刑罚处罚。例如,诈骗犯罪中尽管被害人急功近利或贪财,但并不影响对诈骗者的定罪量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刑事诉讼法》第87条的规定,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予以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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