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重庆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 1、35岁以下的职工,按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一点三划入; 2、35岁至44岁的职工,按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一点五划入; 3、45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一点七划入; 4、退休人员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的百分之四划入。针对用人单位只有退休人员,没有在职职工的,其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上年度我市社平工资的百分之六十的百分之四划入; 5、一次性趸缴余命医疗费的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及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其个人账户按上年度我市社平工资的百分之六十的百分之四划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