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特殊工种退休工龄折算 |
释义 | 特殊工种工龄的折算文件如下: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从事有毒、有害、地下、高温等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1995年底前退休的特殊工种人员的时间,还是可以按照原来的规定折算为工龄和缴费的年限,但是折算后的缴费年限不可以超过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开始的提前年限。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在1995年底前在国有、集体企业从事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井下、高温等特殊工种工作的时间,仍可按原规定折算工龄并换算缴费年限,但换算的缴费年限不得超过距离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提前年限。换算的缴费年限,只能作为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缴费年限,不参与基础性养老金和平均缴费指数的计算。 特殊工种的工龄折算也是在《劳动保险条例》中明确。井下高低温工作,每工作一年折算一年零三个月工龄;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每工作一年,折算一年零六个月工龄。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岗位没有折算工龄的规定,虽然也是特殊工种,所以真的也很特殊。过去的用工属于固定工制度,其实只要进入单位以后一般不会被辞退的。 当时人们参加工作早、工龄长。现在退休缴费年限40多年的老职工,都是当年的国有企业职工。后来的养老金计发档次有所变化,但是一般来说35年以上工龄也是发放基本工资的90%。总体来讲,像山东、山西等很多地区都是有折算工龄的,折算工龄作为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养老金。但是工龄仅仅是影响养老金高低的一项重要因素,如果缴费基数比较低,计算出来的养老金也不高。因此在养老保险缴费方面,一定不要忽视缴费基数问题。 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前在企业工作期间,所从事的特殊工种岗位累计工作年限,已达到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退休的工作年限,到其他企业或到个体工商户就业及从事自由职业的,在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职工特殊工种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可以办理退休。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3、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4、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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