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对于因违反劳动纪律被单位除名的员工和自动离职的员工,工龄计算方法应一致,即如果在被单位除名前没有被开除,可以与再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如果在被单位除名前被开除,他们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只能在被开除或刑满释放后重新计算。 【法律依据】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 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 《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 发[1995]104号) 第一条 由于违犯劳动纪律受到除名处理的职工,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但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