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行政事业往来票据不能报账。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法律客观: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