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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业秘密的特征是哪些
释义
    (一)排他效力的相对性
    法律上的权利,均经由法律创设,法律赋予某事物什么样的权利,它便享有什么样的权能,它便应当享有它法律设计的全部保护。在这个意义上,不存在相对性权利。但是,对于同样绝对性的权利,法律赋予的绝对性外延却是存在区别的,在权利概念下的某项权利效力是不完全一致的。
    如,专利法赋予专利权以全面的、绝对性的排他效力,不问行为人主观状态如何、不关心行为人的行为本身是否违法,只要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技术便构成侵犯其专利权。而法律并未赋予商业秘密权享有这样高度的排他效力。“商业秘密是通过权利人自己保护的方式而存在的的权利,权利人并不具有排他的独占权。”
    基于这样的制度设计,相同的商业秘密信息可以被不同的主体所创造和保护,不同的主体可以对相同的信息分别享有商业秘密权利。只要这些同样的信息中包了持有人独立的劳动付出或者经过持有人合法承继获得,并由持有人采取了适当的保护措施,不同的持有人便可能对这些同样的信息独自享有商业秘密权,这些不同主体的商业秘密权之间彼此不具有对抗效力,处于各享权利、同时并存的状态。因此而衍生了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特有的“反向工程”、“独立研发”等不侵权抗辩事由。
    (二)权利灭失的绝对性
    信息的秘密状态是信息成为商业秘密的必要条件,商业秘密权利以商业秘密信息的有效存在为载体和前提,即权利的存在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为依托。如果信息一旦被公开,信息不再是商业秘密,则负载于其上的商业秘密权便从此灭失,可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需要强调的是:
    1.信息被公开的方式及性质对权利灭失没有任何影响,都不可逆转地发生商业秘密权灭失的后果。不论信息被何主体公开,不论被以何种方式所公开,不论公开的方式合法还是违法,不论是主动公开还是被动公开,只要公开的结果一出现,曾经的商业秘密权就立即“死亡”,有关信息所负载的商业秘密权从此彻底地、绝对地灭失。
    2.权利灭失的绝对性还体现在无论多少主体曾经都对该信息享有商业秘密权,只要信息被公开,所有主体的商业秘密权都失于一旦,全部消灭了权利性质。
    3.绝对性的权利灭失不溯及既往,只向以后发生效力。但是,对诉讼中当事人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产生重大影响:由于商业秘密权已经在诉讼进行中或者诉讼之前已经灭失,当事人请求对方停止侵权的,其该诉讼请求便丧失了得以获得支持的前提,其自然不能再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因为它的商业秘密权已经不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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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权利存废状态的动态性
    一般的法定权利具有确定性特点,比如物权、专利权、商标权等一经确定便在一定的时空中确定地发生着效力或者历时后确定地失去效力。
    而商业秘密是因权利人自我保护而产生的权利,权利人的主观意志及其保护措施、保护程度等是一个延续的动态的管理过程,该动态管理过程的经过存在着不确定的风险因素的干扰,一旦管理出现失误或者被不正当手段公开了商业秘密;则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权便发生了从有到无的动态变化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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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0:5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