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云南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
释义 | 【投标人】云南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云南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已经1998年5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电设备招标投标行为,保护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其他投资项目所需机电设备的招标投标,适用本规定。 建筑机械的招标投标按照《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 第三条 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和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省经贸委负责全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的协调管理工作。 省级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的工作进行监督,并配合省经贸委共同做好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工作。 第五条 招标投标参加人分为需方、招标机构和投标方。 需方是指需要采购机电设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招标机构是指按规定程序批准,具有事业法人资格和招标资格,从事国内国际机电设备招标业务的专职机构。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使用国家投资资金、银行专项贷款或者国有企业自筹资金采购机电设备,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属下列范围之一的,必须委托有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招标: 采购的机电设备总投资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用汇额在30万美元以上; 国家投资额占总投资额30%以上的公益性、政策性项目需采购的机电设备; 采购列入国家《特定产品目录》的机电设备。 上述范围以外的机电设备,提倡以招标方式采购。但是否实行招标和委托招标机构进行招标,由需方自行决定。 第七条 本办法第 六条规定必须以招标方式采购的机电设备,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项目时应当予以明确,需方应当与招标机构办理招标委托手续,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标。 未按前款规定办理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国家投资计划,机电设备进出口管理机构不得办理机电设备进口审批手续。 第八条 下列机电设备,不实行招标; 由唯一制造商提供的机电设备; 需方自己可以生产的机电设备;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机电设备;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九条 需方有权自主选择有资格的招标机构,并要求招标机构按其所提供的条件进行招标,根据与招标机构签订的委托书,参与招标活动,与招标机构共同确定定标程序。 需方应当按照招标机构的要求提供招标所需的有关文件、资料,对招标设备的估算价保密,与中标方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十条 省经贸委负责全省机电设备招标机构资格的初审工作。申请取得机电设备招标资格的单位,必须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国家经贸委审批。 机电设备招标机构资格的取得,资格等级认定和管理按照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机电设备招标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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