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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认定标准
释义
    

法律主观:
    


    政府采购中对虚假材料的认定是: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法律客观: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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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23:2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