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退休人员再就业,不属于法定的劳动者范畴,因此所取得的收入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二、 第二条修改为:“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