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河北省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
释义 | 【投标人】河北省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投标行为,保证公平交易,提高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基本建设项目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北省实施、《河北省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及省人民政府授予省发展计划部门的职责,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守本细则。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设备进口和国际招标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基本建设货物,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所需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等货物以及与货物供应有关的附带服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和协调,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拟定的有关基本建设货物招标投标管理的规范性文件须同发展计划部门联合制定。 各级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依法进行的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行业部门的限制。 禁止利用招标投标进行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依法进行的招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六条 下列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 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基本建设项目所需货物采购达到本细则第 八条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防洪、灌溉、排涝、引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等项目; 商品住宅项目; 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第七条 下列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和使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所需货物采购达到本细则 第八条 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项目; 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的项目; 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集资金的项目; 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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