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国务院设立国家禁毒委员会。 国务院设立国家禁毒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禁毒委员会。禁毒中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采取的形式是普及毒品预防知识,增强公民的禁毒意识,提高公民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国务院设立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的禁毒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 禁毒宣传实践意义 1.能够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党和政府的禁毒决心,增强全民的禁毒意识; 2.能够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我国的毒品问题现状,提高对毒品危害的认识; 3.能够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毒品知识,提高防御毒品的能力; 4.能够有效预防和震慑毒品违法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的禁毒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 《戒毒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戒毒工作体制。 戒毒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多种措施,建立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兼备的工作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