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未走人行道或者未按照规定靠路边行走的处1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人行道指的是道路中用路缘石或护栏及其他类似设施加以分隔的专供行人通行的部分,为了保证人的健康权、生命权,保障良好的交通秩序,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马路,应当避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