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格权四大特征 |
释义 | 人格权四大特征如下 (一)主体普遍性 一般人格权的主体,是普遍主体。一般人格权仅自然人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享有一般人格权,且公民和公民之间之间一律平等。 (二)权利内容极具广泛性 对此,学者有精辟的论述。德国学者拉伦茨认为,一般人格权具有概括广泛性。莱普迪则认为一般人格权不仅涉及国家和个人关系,而且也涉及德国《民法典》第823条所包括的具体人格权,在我国,其实本质上应该采取具体人格权意识的表达涵义,即包含具体人格权权益意识的修饰。 (三)人格权是人的基本权利 一般人格权相对于具体人格权而言,是基本权利。一般人格权虽然对具体人格权有概括的作用,但它也是一个独立的民事权利,是人身权中的基本权利。 人格权包括财产权吗 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信用、隐私等权利。法人的人格权包括名称、名誉、荣誉、信用等权利。 (一)自然人享有生命健康权禁止非法剥夺自然人的生命、禁止侵害自然人的身体健康。 (二)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变更自己的姓名。自然人的笔名、艺名等,与姓名受同等保护。法人享有名称权,有权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三)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保护自己的肖像不受歪曲、侮辱。 (四)自然人、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自然人、法人的名誉。 (五)自然人、法人享有信用权。禁止用诋毁等方式侵害自然人、法人的信用。 (六)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权的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 三、人格权有哪些权利 据《民法典》对人格权的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述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二条 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第九百九十三条 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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