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酵母属食品,不属食品添加剂。既然是食品,自然也就没有使用数量上的限制。 见国家标准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 在本标准的“食品分类系统”中,酵母及酵母类制品的“食品分类号”为16.04。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