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证人的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一、证人的条件有哪些 1、证人的条件有: (1)了解部分或全部情况,知道案件是指证人直接用眼睛、耳朵、鼻子和舌头等感觉器官感知案件的人; (2)能够正确地表达意志; (3)正确认识作证的法律后果; (4)诉讼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通过组织证据交换进行审理前准备的,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证据交换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第五十七条 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二、证人的权利有哪些 证人的权利如下: 1、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时有权要求配备翻译人员,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3、因在诉讼中作证,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请求对本人或其近亲属予以保护; 4、有权核对询问笔录。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经核对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有权自行书写亲笔证词; 5、未满18周岁的证人在接受询问时有权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6、知道案件情况的有作证的义务; 7、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