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除非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故意造假或者故意重大遗漏,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喉癌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重大疾病之一,如果被保险人真实受到喉癌的诊断,保险公司就应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因此,保险公司对喉癌重疾险拒赔需要具有充分的证据支持,而不能只凭主观臆断。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四十六条: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除非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故意造假或者故意重大遗漏。 2.《保险法》第三十五条: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3.《保险法》第十八条: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自愿、诚信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对合同的解释发生争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决。 总结:保险公司对喉癌重疾险拒赔需要具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否则其行为违反了《保险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保险人可以通过起诉或者仲裁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