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业使用中的禁止行为 |
释义 | 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和破坏房屋外貌; (二)占用、损坏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移装共用设备; (三)在天井、庭园、平台、屋顶以及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乱设摊点、乱设集贸市场; (五)乱倒垃圾、杂物; (六)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张贴、乱刻画; (七)排放或者堆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易爆物品或者发现超过环境保护规定标准的噪声; (八)违法违章从事生产、经营、加工、养殖等活动;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一、物业纠纷属于什么纠纷 物业纠纷属于民事纠纷,根据《民法典》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同时物业纠纷的分类有以下几种: (一)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或使用人追索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的纠纷。部分业主以收费依据不足、前期遗留问题、物业管理质量低下等原因为由拖欠物业管理费,以此作为“维护”自己权利的主要手段。这类案件在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中占了大多数。 (二)业主委员会更替、业主或业委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公司产生的纠纷,物业管理项目接、撤、管引起的纠纷。此类纠纷目前较为突出,如前任和现任业主委员会对各自合法性的认同、相关资料的交接发生的纠纷;前任的物业管理公司不退管、新的物业管理公司进不来,前任物业公司不移交相应管理资料等。 (三)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起诉业主纠正违反业主公约行为的纠纷。针对业主、使用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业主公约,合理安全地使用物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在建议整改未果的情况下,通常通过起诉方式解决纠纷。 (四)因物业管理公司侵占业主共有物业引发的纠纷等。如物业管理公司擅自在电梯、屋顶、外墙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广告、基站等所得收益,占有共有用房擅自出租及共用场地的停车收费等归属产生争议。 (五)因物业管理公司服务质量问题而引发的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履行管理职责的纠纷。如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修缮、房屋修缮费用承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设立、使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等。 (六)业主或使用人要求物业管理者赔偿在提供特约服务如保管服务中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纠纷。如小区内自行车、电动车、机动车被盗,有的属物业专门安排人员看管,有些发生在小区地面停放、无专人看管,业主起诉物业管理公司未履行职责,要求赔偿,导致诉讼。 (七)前期物业管理纠纷。前期物业管理纠纷主要是开发商在物业交付过程中引发的争议,主要有开发商未移交或移交不清,图纸资料不全的设施、设备、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受损引发的争议;开发商未兑现减免物业管理费、交付配套设施的承诺或存在延期交楼、房屋质量问题引发争议等。 二、业主可以随意更改房子结构吗 (一)业主在装修自有住房的时候,是不能随意更改、变动房屋内部主体结构的。 (二)根据建设部发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110号令): 1、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2、第六条 厨房及卫生间 4、厨房及卫生间已做防水层,严禁凿打地面或重力碰撞、震动给排水管,以免造成渗漏现象。 6、严禁改变厨房及卫生间的使用功能。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第十二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本物业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拆改住宅房屋承重结构,损坏共用的设施设备,在外墙上拆改、增设门窗,损坏和改变房屋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 4、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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