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责任能力包括 |
释义 | 刑事责任能力包括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对自己实施的该当构成要件、违法的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在刑法上,要对该当构成要件并且违法的行为的实施者进行非难,就必须证实,在行为实施的当时,行为人能够理解法律的命令和禁止的内容,并且具有按照这种理解进行行为的能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管制。管制是刑法规定的一种相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 ,刑罚中最轻的一种。 2、拘役。拘役是一种短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由法院根据刑法对犯罪情节与危害后果较轻的人判处的刑罚判决,公安机关就近执行,一般为拘役所执行。 3、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刑法规定的一种对大部分犯罪人普遍适用的、高度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刑期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4、无期徒刑。无期徒刑也即没有期限的徒刑,是对罪行较重的人终身监禁的刑罚。 5、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对罪行特别严重犯罪人的罪行依法判处了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宣告缓期两年执行的刑罚。 6、死刑。对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犯罪判处剥夺生命的极刑;一般采取注射、电击、枪毙的方法执行,家属可以收尸。死刑的执行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 一个人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或者大小,取决于多个因素。一般而言,一定的年龄是责任能力形成的基础,达到一定的年龄便会具有一定的刑事责任能力,随着年龄的增长,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会变得更为完全和强化。因此,年龄是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重要因素。然而达到一定的年龄并不意味着行为人必然具有相应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精神疾病、生理功能丧失或者其他因素也会影响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有无和大小,因此,刑法对精神病人、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和醉酒的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作出了相应的专门规定。 根据年龄、精神状况等因素影响刑事责任能力有无和大小的实际情况,各国刑事立法对刑事责任能力采用三分法或四分法。三分法将刑事责任能力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和限定(减轻)刑事责任能力三种情况。四分法是除上述三种情况外,还有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我国刑法采用了四分法,将刑事责任能力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刑法规定的所有犯罪都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根据刑法规定,凡年满16周岁、精神正常的人,都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完全责任能力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负全部的刑事责任,不能因其责任能力因素减免刑事责任。 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完全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都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3.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亦称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仅对刑法所明确限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未明确限定的其他犯罪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 4.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中间状态,又称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等原因,而使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的情况。结合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限制责任能力人有五种情况: (1)已满12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已满75周岁的人(其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又聋又哑的人可能不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4)盲人也可能不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5)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不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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