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启动法院院长纠错程序 |
释义 | 院长发现本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对所提交的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进行再审。对决定再审的,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并重新组成合议庭再审。 裁判文书案号错误,可以请求法院用裁定补正。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行为规范》的通知》第五十四条裁判文书宣告或者送达后发现文字差错(一)对一般文字差错或者病句,应当及时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收回裁判文书,以校对章补正或者重新制作裁判文书;(二)对重要文字差错或者病句,能立即收回的,当场及时收回并重新制作;无法立即收回的,应当制作裁定予以补正。 司法纠错程序亦可称为“审判监督程序”,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有多种方式(以民事诉讼为例):人民法院提起的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对案件进行再审,包括审判法院自行提起再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与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于法院依职权再审,又具体分为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生效民事裁判确有错误提交审委会讨论启动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发现生效民事裁判确有错误提审或指令再审以及上级人民法院发现生效民事裁判确有错误提审或指令再审三种情形。 以院长发现错误启动再审,不应局限于“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之情形,但不应扩大适用于“确有错误”全部情形。当事人怠于举证、怠于行使诉讼权利等导致的裁判结果错误,是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则必须承担之不利后果,法院不应以此启动再审。允许民事裁判有不能纠正之错,是实践程序正义的必然结果,这不是损害司法权威,相反是维护司法权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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