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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启动法院院长纠错程序
释义
    司法纠错程序亦可称为“审判监督程序”,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有多种方式(以民事诉讼为例):人民法院提起的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对案件进行再审,包括审判法院自行提起再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与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检察院民事申诉程序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检察院抗诉后法院怎么处理
    检察院提出抗诉后会不会重判、改判的几率大小需要依据实际案情来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后、人民法院会对案件进行重新的审理、并依据刑诉法的规定作出判决。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形式。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同级人民检察院可在抗诉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而检察院抗诉的条件包括:
    1、案件存在民事权益争议。人民检察院抗的案件、必须是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案件。
    2、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民事诉讼中、检察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对于尚未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人民检察院不能提出抗诉。对于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书、人民检察院也不能提出抗诉。
    3、具备法定的事由。
    4、由有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才有权提出抗诉。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人民检察院无权对同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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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7:5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