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14号文件,一般商品房公证费标准如下:属于商品房转让或买卖,按下列标准收取:1、标的额,房屋价值在500000元以下,公证费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2、房屋价值在500001元至5000000元,公证费收取比例为0.25%;3、房屋价值在5000001元至10000000元,公证费收取比例为0.2%;4、房屋价值在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公证费收取比例为0.15%;5、房屋价值在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公证费收取比例为0.1%;6、房屋价值在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公证费收取比例为0.05%;7、房屋价值在100000001元以上,公证费收取比例为0.01%。8、属于购房公证,证明产权,公证费用10元。 法律客观: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按本办法附件规定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的最高限额,工程类项目为450万元,货物类项目为350万元,服务类项目为300万元。出售招标文件可以收取编制成本费,具体定价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