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 |
释义 | 一、正面回答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定标准为: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者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具体标准按照各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二、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三、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是指什么?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是指自然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的相关商品或服务;根据2018年28号公告规定,对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无需发票,可以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按期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销售额不超过300到500元。按期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销售额不超过300到500元。按期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销售额不超过300到500元。 二、分析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三、小额零星支出可以不需要发票吗? 可以,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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