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转供电必须具备的条件:一、是必须经供电企业委托;二、是征得该地区有供电能力的直供用户同意;三、是供电企业与委托转供户签订协议。 法律依据:《供电营业规则》 第十四条 用户不得自行转供电。在公用供电设施尚未到达的地区,供电企业征得该地区有供电能力的直供用户同意,可采用委托方式向其附近的用户转供电力,但不得委托重要的国防军工用户转供电。委托转供电应遵守下列规定: 1.供电企业与委托转供户(以下简称转供户)应就转供范围、转供容量、转供期限、转供费用、转供用电指标、计量方式、电费计算、转供电设施建设、产权划分、运行维护、调度通信、违约责任等事项签订协议。 2.转供区域内的用户(以下简称被转供户),视同供电企业的直供户,与直供户享有同样的用电权利,其一切用电事宜按直接户的规定办理。 3.向被转供户供电的公用线路与变压器的损耗电量应由供电企业负担,不得摊入被转供户用电量中。 4.在计算转供户用电量、最大需量及功率因素调整电费时,应扣除被转供户、公用线路与变压器消耗的有功、无功电量。最大需量按下列规定折算: (1)照明及一班制:每月用电量180千瓦时,折合为1千瓦(2)二班制:每月用电量360千瓦时,折合为1千瓦(3)三班制:每月用电量540千瓦时,折合为1千瓦(4)农业用电:每月用电量270千瓦时,折合为1千瓦。 5.委托的费用,按委托的业务项目的多少,由双方协商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