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随身携带物品的重量,每位旅客以10公斤为限。持公务舱或头等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可随身携带两件物品。 2、持经济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只能随身携带一件物品。每件随身携带物品的体积均不得超过20x55x40厘米(国内运输)或三边之和不超过115CM(国际运输)。 3、托运行李重量上限不得超过50公斤,长宽高限制为100×60×40厘米;国际航线每件托运行李重量不得超过32公斤,三边之和不得超过158厘米。托运超过上述规定的行李属超大超重行李,须事先征得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方可承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一百零七条本法所称国内航空运输,是指根据当事人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运输的出发地点、约定的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本法所称国际航空运输,是指根据当事人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无论运输有无间断或者有无转运,运输的出发地点、目的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 第一百零八条航空运输合同各方认为几个连续的航空运输承运人办理的运输是一项单一业务活动的,无论其形式是以一个合同订立或者数个合同订立,应当视为一项不可分割的运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