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延长诉讼时效以保障债务的办法:由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由义务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以及由权利人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等。有上述情形的,诉讼时效就会中断,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归于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会重新起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