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什么纪律 |
释义 | 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行为,是指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瞒报个人有关事项,情节较重的行为。 党章规定,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是党员的基本义务。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党组织对领导干部提出的一项基本要求,是党组织对党员干部进行监督的有力手段。2017年2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修订颁布《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对报告的范围、要求和责任追究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应认真贯彻执行。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的行为,在本质上是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应受到严肃处理。 党员,即政党的成员,是赞同某党的纲领和政策、遵守党章、自愿加入该党的成员。 党员是构成政党的基石和细胞。党员的数量和质量决定政党的规模和群众基础,党员的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政党的水平。党员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受党纪的约束,在实现党的决议(纲领、路线、方针、政策)方面起重大作用。一般政党都重视吸收、挑选和培训党员,并依靠党员开展活动,以实现该党的主张。各类政党和各国政党的党员资格和作用等有所不同。 中国共产党 中国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对党员有明确的和严格的要求。从1927年起中国共产党在党章中即把"参加在党的一定组织中工作"作为党员条件之一。 从1923年起设候补党员,劳动者候补期3个月,非劳动者候补期6个月;1927年起劳动者无候补期,非劳动者候补期3个月;1945年起候补期工人、贫民为6个月,中农、职员等为1年,其他社会成分者为2年。1956年起,候补党员改称预备党员,预备期统一为1年。1969~1977年取消预备党员的规定,1977年8月党的“十一大”起恢复预备党员和预备期1年的规定。198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第1条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队、知识分子和其他革命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党章要求全体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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