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
释义 | 上海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对象: 1、本市城镇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人员,以及重残人员。 2、本市户籍或本市引进人才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子女中的下列人员:1)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人员;2)年龄在18~20周岁,在各类中等学校(含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特殊学校)就读的在册学生。3)年龄在18~20周岁,在各类中等学校就读的复读生。4)年龄在18~20周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进行大病医疗的辍学人员。 3、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老年遗属。 4、本市支援外地建设的支内、支疆、知青和其外省市籍的配偶中,在外地办理退休(职)手续,已报入本市户籍,且医疗保障未落实的人员。 5、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的配偶,暂未报入本市城镇户籍,且无医疗保障的人员。 6、本市中学开设的西藏班、新疆班学生及插班的西藏高中学生。 7、中等职业教育对口支援都江堰市的学生。 8、本市留学生人员的持外籍护照的子女上海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条件: 年龄均以享受医保年度末达到的年龄计算。 享受本市城保、镇保、综合保险、医疗互助帮困不能参加居民医保。 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当到邻近的医保服务点办理登记手续。本市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和在园(所)幼儿,应当在学校和托幼机构统一办理登记手续。 登记缴费期以医保部门公布的日期为准。登记缴费期内完成登记缴费的人员,享受相应年度的居保待遇,登记缴费期后登记缴费的人员,设置三个月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方能享受相应的居保待遇,登记缴费期截止日期为12月20日。登记缴费期后,新符合条件人员(新生儿除外)均可以中途参保。新符合条件的中途参保人员(新生儿除外)按照年度标准缴费后,从其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居保待遇。符合中途参保条件人员(新生儿除外)需参加当年医保的,缴费截止期为每年的12月20日,超过上述日期的,不再进行当年的登记缴费操作。 年度中途新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于当年及时到医保服务点办理登记手续(不设等待期)。当年度参保的缴费截止日期为11月30日(新生儿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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