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律师会见的形式主要包括口头会见、书面会见以及视像会见。其中,口头会见是指律师与被告或其他相关人员直接面对面交流;书面会见则采用书信或邮件等书面形式进行沟通;视像会见则是通过视频等电子设备进行远程交流。不同的会见形式适用于不同的情况,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被告有权与律师会见。 2.《律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律师依法有权与当事人会见,采取的方式包括口头、书面、视像等形式。 3.《监狱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监管人员有权与律师会见,可以采用视像会见等方式进行。 总之,律师会见的形式应该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和实际情况进行选择,以保证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充分沟通和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