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事故双方当事人对事故性质及责任无争议,留下了真实姓名、联系方式等相关资料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已经达成协议,一方反悔并报案,而另一方不算是肇事逃逸。 2、如果事故当事人为了及时抢救伤者,在表明车辆和位置后驾驶车辆前往请求救援或报案的不算是肇事逃逸。 3、当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往医院后,因筹措伤者医疗费用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暂时离开医院的,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等资料,经过伤者家属同意后离开的不算是肇事逃逸。 4、事故当事人因受伤需救治而没能及时报案的,而是采用先将伤者送往医院的方法也不算是肇事逃逸。 5、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而驾驶车辆离开现场也不算是肇事逃逸。 6、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也没有人员伤亡,留下相关证据后有特殊原因需要离开现场的,不算是肇事逃逸。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