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父母不在了,留下的房产应该怎么继承? |
释义 | 1、到父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死亡证明。 2、携带以下材料到房管局办理过户登记: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外销房需公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原外销房需公证); 4)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 5)继承人的身份证件(原外销房需公证); 6)其他公证处要求提供的文件。 法定继承的原则是什么?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父母包括被继承人的生父母、养父母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综上所述,父母去世会留下一些家庭财产,比如存款房屋等,房产价值很大,对其处理要谨慎。有书面遗嘱的,就按照遗嘱规定的继承机制处理,该给谁就给谁。如果是法定继承,子女都有分配的权利,继承房屋会涉及到过户,需要带上遗嘱及房产证去相关部门办理。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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