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投保人无力负担的,保险人能解除保险合同。但必须符合的条件是: 1、投保人经催告后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 2、因上述原因导致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3、中止后满二年,双方未达成继续补交的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