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和解通常被认为是“私了”,调解是通过第三人进行调停,仲裁是当事人协议约定仲裁条款选择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裁决解决,诉讼则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解决。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需要注意的是,行使物权确认请求权必须向有关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而且确认物权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请求。 权利人可以基于物权请求对方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二百三十七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民法典》还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进行解决。和解就是双方当事人私下协商达成协议,调解是通过第三方进行调停,仲裁是通过仲裁机构解决问题,诉讼是经过法院判决来解决问题。 一、不适用3年诉讼时效的有哪些情形 像是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等请求权纠纷案件都不适用3年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