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在全国巡回赛年终总排名中单打四至十六名、双打二至八名的运动员;(二)在全国团体锦标赛中,前三名除授予运动健将外的其他运动员和获得团体四至八名的主力运动员;(三)在洲际青少年(十个以上国家参加)的比赛中,获得各项前三名的运动员;(四)在全国青少年巡回赛年终总排名中,单打前八名、双打前四名的运动员;(五)在全国青少年团体赛中获得前二名的主力运动员(上场率应占三分之二,取胜占上场次数的三分之二)。(六)在全大学生比赛中,获得单打前二名的运动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二十四条 国家促进竞技体育发展,鼓励运动员提高体育运动技术水平,在体育竞赛中创造优异成绩,为国家争取荣誉。 第二十六条 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运动员和运动队,应当按照公平、择优的原则选拔和组建。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条 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