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幕墙工程验收应在建筑物完工(不包括二次装修)后进行,验收前应将其表面擦洗干净。 2、幕墙工程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设计图纸、文件、设计修改和材料代用文件; (2)材料、构件出厂质量证书,型材试验报告、结构硅酮密封胶相容性和粘结力试验报告; (3)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4)施工安装自检记录。 3、幕墙工程质量应按观感检验和抽样检验进行检验。以一幅幕墙为检验单元,每幅幕墙均应检验。 4、幕墙工程观感检验,应按下列八点要求进行: (1)明框幕墙框料应竖直横平;幕墙分格玻璃拼缝应坚直横平,缝宽应均匀,并符合设计要求。 (2)玻璃的品种、规格与色彩应与设计相符,色泽应基本均匀,铝合金料不应有析碱、发霉和镀膜脱落等现象。 (3)玻璃的安装方向应正确。 (4)金属材料的色彩应与设计相符,色泽应基本均匀,铝合金料不应有脱膜现象。 (5)铝合金装饰压板,表面应平整,不应有肉眼可察觉的变形、疲纹或局部压碾等缺陷。 (6)幕墙的上下边及侧边封口、沉降缝、伸缩缝、防震缝的处理及防雷体系应符合规范。 (7)幕墙隐蔽节点的遮封装修应整齐美观。 (8)幕墙不得渗漏。 一、工程质量不合格怎么办? 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1、经过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评定。 2、经过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进行验收。 3、经过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是经过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达到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进行验收。 4、经过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虽然改变了外型尺寸但仍能够满足安全使用功能,可以按照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验收。 5、经过返修或加固处理的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