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事故危险等级划分,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