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所收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2、食品过期、食品冒充药品、食品中添加药品: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3、食品包装看什么 (1)散装食品包装:应在食品部位上进行标签标示,将名称、规格、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进行标注。 (2)婴幼儿食品包装: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副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3)进口食品包装: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4)标签应当标明以下9个方面: a、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b、成分或者配料表; c、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d、保质期; e、产品标准代号; f、贮存条件; g、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h、生产许可证编号; i、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4、食品维权分四步 a、找经营者进行协商解决; b、若经营者不予协商,可到购物所在地区的消费者协会投诉; c、协调无效,可投诉购物所在地区的工商所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d、屡次协调无效,可以向法院起诉经营者。 一、网络外卖受不受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法律保护? 1、根据新修订《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时,可向入网的食品经营者要求赔偿。 2、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不能如实提供入网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赔偿。 3、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做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履行承诺。 4、消费者可以通过直接要求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赔偿,也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等渠道进行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