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相邻权有哪些法律规定 |
释义 | 相邻权法律规定有: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互相协作,兼顾相邻人的利益;处理因相邻关系发生的纠纷时应从有利于有效合理的使用财产,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出发。相邻关系包括用水、排水相邻关系;通行相邻关系;土地相邻关系;通风、采光和日照相邻关系。 一、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区别是什么 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区别是: 1、性质不同。相邻关系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属于用益物权; 2、法律效力不同。相邻关系的发生基于法律的规定,地役权是通过当事人签订合同产生的; 3、限制程度不同。相邻关系为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使用人行使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提供了最低限度的便利和容忍义务,而地役权的内容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的; 4、在有偿或无偿、存续期间上不同。相邻关系的权利取得是无偿的,地役权合同是有偿的。 二、阻止邻居建房该谁负责 一般由房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理邻居阻止建房的行为或纠纷。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互相协作,兼顾相邻人的利益,当事人可以与邻居先行协商或由村委会出面调解,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相邻关系的概念与特征是什么 相邻关系是指土地、土地上的自然物或建筑物的相邻所有人在使用或经营这些相邻的不动产时,相互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有下列特征: 1、相邻关系基于不同主体所有的或使用的不动产相互毗邻而产生。 2、相邻关系只能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之间。 3、相邻关系的内容是相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相邻关系客体并非相邻的不动产本身,而是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相互给予对方便利所产生的利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二百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三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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