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高空抛物没砸到人定什么罪? |
释义 | 高空抛物没砸到人的可以以行政处罚来处理,可以认定扰乱公共安全的行为,高空抛物是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是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由于高空抛物行为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在损害事实发生以前受害人无法确定,因此,其侵害的利益实际上是社会公共安全,属于刑法调整范围。在高空抛物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下,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及其认识程度,需追究相应刑事责任。如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一、高空坠物没伤人违法吗 无论高空抛物有没有砸到人,该行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如果故意进行高空抛物,即使没有伤人,但该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安全,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及其认识程度,有可能会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例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如果造成了他人的人身权益或者财产权益损害的,则损害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二、高空抛物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什么联系 1、高空抛物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联系为高空抛物的行为可能会被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第五条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2、高空抛物犯罪从重处罚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第六条依法从重惩治高空抛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1)多次实施的; (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 (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 (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除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外,高空抛物的行为还有可能会被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第七条 准确认定高空坠物犯罪。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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