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主物处置方式是怎样的 |
释义 | 无主物处置方式: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半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公安机关拿到物品无人认领后,应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上缴有关部门,或者受这些部门的委托将无主物品拍卖,所得全额上缴国库。 一、遗失物的留置权是什么 1、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2、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之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二、如何区分遗失物无主物? 遗失物是指他人丢失的动产。遗失物并不是无主物,也不是所有人抛弃的或因为他人的侵害而丢失的物,而是因所有人不慎所丢失的动产。不过,除所有人以外,因占有人不慎丢失的合法占有的物,也为遗失物。无主物是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如抛弃物等。无主物中,所有人不明的物,是指无法明确所有人,而不是指讼争之物。对无主物,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按先占原则取得所有权,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从其规定,如法律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三、关于排除拾得人取得遗失物所有权 第一,拾得人交存的无人认领的遗失物,由国家取得所有权,缺乏正当性基础。拾得人付出了“劳动”(拾得遗失物并履行保管、通知或交存等种种义务),在自己和遗失人之间事实上形成了无因管理之债。其实,拾得人本来可以一直自己管理遗失物,等待失主前来认领,他之所以将遗失物交存是为了遗失人的利益和基于对政府的信赖——相信政府能更快更好得实现物归原主。现代社会政府的定位是服务型政府,有关部门收到交存的遗失物后进行管理和公示,均是其服务的内容,换言之是政府应尽的义务,此种情况下,作为债权人的拾得人都无权取得物的所有权,服务性的政府却可以将其归为国有,这样规定违反了普通公众的公平正义观念,也违背了民法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排除拾得人取得遗失物所有权,本身不经济。假设如前文所述拾得人没有交存遗失物而是自己持有以等待失主,但一直无人认领,拾得人虽然直接占有遗失物,却又无权对其进行使用、收益和处分,物之权利人空有权利而不能行使,遗失物即不能发挥其应有的效益,不符合经济观念。同时,遗失物财产关系本身也处于一个悬而未决的不稳定状态,背离了制度设计的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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