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老工伤国家怎样处理? |
释义 | 法律分析:40年前的老工伤可以享受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 40年前的工伤,是老工伤,其时执行的《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除享有工伤医疗之外,因为工伤致残影响劳动能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工资实行补差,达到受伤前一定标准。另外并无其他补偿。 按照国家规定,老工伤现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但并不适用现行政策对以往进行补偿,只是可以享受新发生的待遇。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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